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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静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锐婷、杨怡婷。被执行人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锁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海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英利卡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1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