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全利与洪德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利,洪德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刘全利。被告洪德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利诉被告洪德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全利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刘全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