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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春兰、张春芹等与张春军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兰,张春芹,张春军,李海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春兰,女,195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春芹,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赵红梅,系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军,男,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海英,女,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芹、张春兰诉被告张春军、李海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正在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之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中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付 有审判员 丁贵文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