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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艳丽与被告王明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丽,王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何艳丽,女,汉族,居民。被告王明,男,汉族.原告何艳丽与被告王明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何艳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艳丽承担。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