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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夏成建与宁波鼎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成建,宁波鼎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夏成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富阳市。委托代理人:刘轶超,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鼎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5563510。法定代表人:洪春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成建诉被告宁波鼎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成建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成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成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计217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夏成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