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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罗积平与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罗积平;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未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罗积平,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罗家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任永杰,男,陕西省法学会弱势群体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政府**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鹏,男,该局干部。 原告罗积平要求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积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