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尚洪柱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尚洪柱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10号罪犯尚洪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作出了(2001)二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盗窃罪判处尚洪柱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了(2004)一中刑执字第32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1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本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了(2007)一中刑执字第16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1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了(2009)一中刑执字第4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1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尚洪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洪柱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得全监表扬奖励;2011年2月9日,获得全监表扬奖励;2010年8月13日,获得全监表扬奖励;2010年3月1日,获得全监表扬奖励;2011年5月19日,获得2011年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洪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洪柱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1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