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彭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玄甲明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 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