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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彭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玄甲明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 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