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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市口茂业百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市口人民商场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蒋飞亮。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琴。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市口人民商场超市。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19号。负责人王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市口茂业百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市口茂业百货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对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市口茂业百货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