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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和民一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范之祥与庆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和民一初字第01505号原告:范之祥,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庆如意,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之祥诉被告庆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庆如意下落不明,本案借贷关系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 雨审 判 员  袁昌海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孝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