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宝德与绍兴县柯桥至乌鲁木齐虹桥铁路货运代理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德,绍兴县柯桥至乌鲁木齐虹桥铁路货运代理处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何宝德。被告:绍兴县柯桥至乌鲁木齐虹桥铁路货运代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德与被告绍兴县柯桥至乌鲁木齐虹桥铁路货运代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至乌鲁木齐虹桥铁路货运代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宝德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