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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占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占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99号罪犯刘占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9日作出(1996)一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占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8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高刑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被告人刘占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高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占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高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占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3年9月,本院作出(2003)一中刑执字第33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占滨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008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34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占滨减刑二年,刑期自2002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2011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55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占滨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占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占滨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获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占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占滨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