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爱起与郑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爱起,郑永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刘爱起。被申请人郑永伟。申请人刘爱起因与被申请人郑永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永伟驾驶的冀J×××××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爱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永伟驾驶的冀J×××××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 超审 判 员 吕 凯人民陪审员 耿新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