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窦宝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窦宝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28号罪犯���宝江。本院于2002年2月7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宝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窦宝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6月,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7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窦宝江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2010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窦宝江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1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窦宝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窦宝江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8月13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窦宝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窦宝江减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0��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