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绍民受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与王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67)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受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强。委托代理人黄东、于磊。上诉人王国强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商初字第872号不予受理反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郭骁雄与本案债权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为郭骁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情节,因此应属无效借贷关系。而因该无效借贷关系产生的债务转让行为亦应属于无效法律关系。本案合同效力作为法院首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案中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同时《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就合同效力提出反诉,因此上诉人认为其反诉请求与被上诉人的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符合反诉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其反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审不予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本案所涉《还款协议》系本诉原告据以要求王国强承担还款责任的基础。而从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欲以《还款协议》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此系对本诉的抗辩而非反诉。因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