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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伟文与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资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文,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资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07号原告:唐伟文,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外滩,注册号:4406041000707。负责人:罗永杰,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偶,女,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资雄,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唐伟文诉被告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资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汤丽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唐伟文于2012年4月16日前退回涉案76箱瓷砖给被告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瓷砖后一日内退回货款3876元、搬运费865元给原告唐伟文。二、被告资雄同意支付搬运费865元给原告唐伟文(已当庭支付)。三、各方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原告唐伟文不得再就本次买卖合同纠纷向被告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资雄主张任何权利。四、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唐伟文自愿负担。各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