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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00190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