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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杨利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杨利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献斌,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英,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杨利军,男,汉族,系涉县水利局漳西渠管理处职工,住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杨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