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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伍瑞华与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瑞华,王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242号申请人伍瑞华。委托代理人李林生,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661806。被申请人王欢欢。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欢欢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与红桂路交界东北风格名苑B栋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20××22),以价值人民币11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6个月。二、冻结申请人伍瑞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人民南支行95×××85帐户的存款,以人民币11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