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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荣林与魏宝华、刘阿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宝华,刘阿宝,王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宝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阿宝。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爱明。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林。委托代理人:鲍江云。上诉人魏宝华、刘阿宝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宝华、刘阿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宝华、刘阿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宝华、刘阿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上诉人魏宝华、刘阿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金 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