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钱春燕。被告徐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徐某乙。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好���恶劳,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自2008年5月始,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女儿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徐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徐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医疗证明书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视目前情形,原、被告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也无法定离婚情节,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分居已满3年的主张,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某要求与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