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猛、刘宇、常树田、姜淑艳、张录生、田晶、张永林、曲淑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付猛,刘宇,常树田,姜淑艳,张录生,田晶,张永林,曲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付猛,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宇,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常树田,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姜淑艳,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录生,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田晶,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被执行人:张永林,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曲淑元,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猛、刘宇、常树田、姜淑艳、张录生、田晶、张永林、曲淑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中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吉丰民执字第62号。2012年2月15日恢复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常树田银行存款8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