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刑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夫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夫贵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字第00076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夫贵,又名赵富贵,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泉区。2011年8月3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同年8月18日因转移被执行财产被司法拘留10日,同年8月2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夫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1)谯刑初字第0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夫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赵夫贵不服,以其已归还债权人部分欠款及原判虽已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但未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刑初字第07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