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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孟甲、孟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孟甲,孟乙,孟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599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某。被告孟甲。被告孟乙。被告孟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孟甲、孟乙、孟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孟乙、孟丙提出要求对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上“孟乙、孟丙”的笔迹及手指印进行鉴定。而该鉴定结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具有证据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建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