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孟甲、孟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孟甲,孟乙,孟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599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某。被告孟甲。被告孟乙。被告孟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孟甲、孟乙、孟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孟乙、孟丙提出要求对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上“孟乙、孟丙”的笔迹及手指印进行鉴定。而该鉴定结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具有证据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建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