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黄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为避免离婚诉讼影响婚生女儿黄旷怡中考备考,减少对女儿的升学影响,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暂缓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某申请暂缓对本案审理的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尉子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