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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21-2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慈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5348-9法定代表人:吴金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慈三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627832-8法定代表人:孙小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被告银行帐户内存款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市江亚印染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冻结。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