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自又不愿离婚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对李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