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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涛诉殷自华、平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殷自华,平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675号原告杨涛。被告殷自华。被告平树国。原告杨涛与被告殷自华、平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涛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