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涛诉殷自华、平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殷自华,平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675号原告杨涛。被告殷自华。被告平树国。原告杨涛与被告殷自华、平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涛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