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军与林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74-1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林某某,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采取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采取限制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