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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静与上海宝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上海宝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206号原告张静。被告上海宝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上海宝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2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