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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县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2)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白色冀D×××××号时代牌小型货车沿邯郸市老邯大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摩托车城门口时,撞上在公路上行走的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2011年1月10日罗某某委托亲属将肇事车辆送到邯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同年3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到事故科投案自首。经邯郸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2000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赔偿协议、领款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驾车逃逸,属法定从重处罚。2、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3、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白色冀D×××××号时代牌小型货车沿邯郸市老邯大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摩托车城门口时,撞上在公路上行走的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2011年1月10日罗某某委托亲属将肇事车辆送到邯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同年3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到事故科投案自首。经邯郸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即除交强险外由罗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02000元整,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2.2万元,经本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万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12月23日6时13分,邯郸县交警队事故科接到电话报称,一辆号牌为冀D×××××小型货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死亡一人。2、证人罗佣军证言材料证明,2011年1月8日,他哥罗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罗某某驾驶小型货车在邯大老路发生交通事故,罗某某在外借钱委托他去事故科投案。他于1月10日到事故科说明了罗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3、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证明,事故地点位于邯郸市邯大老路摩托车城门口。4、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明,2010年12月23日唐某某被撞及事故现场提取的遗留物是受检冀D×××××汽车拆卸下的前保险杠所遗留。5、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唐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8、邯郸市中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唐某某因脑外伤于2010年12月23日死亡。9、驾驶证、行驶证的照片证明,罗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D,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0月20日,有效期为6年;车牌号为冀D×××××的轿车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为罗某某。9、邯郸县交通警察大队第T2010122306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肇事逃逸,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10、被告人罗某某供述,2010年12月23日凌晨5时30分许,他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邯大老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北堡王村摩托车城附近,从北面行驶过来一辆大货车车灯很亮,当时他眼睛什么也看不清楚,他赶紧减速行驶并刹车,这时他感觉前方撞到了什么东西,他下车看到一个人已经死了,他因害怕就开车走了。11、邯郸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证明,2011年3月16日10时,罗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事故科投案,对2010年12月23日在邯大老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供认不讳。12、赔偿协议、委托书及收款条证明,罗某某除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外一次性赔偿唐某某近亲属102000元,并已履行完毕。13、唐某某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因罗某某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对罗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14、被告人罗某某及被害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2、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3、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晓彦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人民陪审员  雷 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栗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