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苏某甲、苏某、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苏某乙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何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苏某乙甲,住吉林市。被告:苏某乙,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苏某丙,住吉林市。被告:苏某丁,住吉林市。被告:苏某戊,住吉林市。被告:苏某己,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苏某乙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韬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赵 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