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倪某乙、倪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倪某甲。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被告:倪某乙。被告:倪某丙。被告:倪某丁。被告:倪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甲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胡鹤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