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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倪某乙、倪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倪某甲。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被告:倪某乙。被告:倪某丙。被告:倪某丁。被告:倪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甲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胡鹤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