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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绿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于树文等与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文,于赢,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绿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于树文,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于赢,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以上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秀芳,女,1961年8月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祎,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邹桂霞,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孙琳红,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海明,该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文、于赢诉被告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邹华娟代理审判员  张 季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