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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鸿、黄金柱、郭海霞与王月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鸿,黄金柱,郭海霞,王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黄鸿,男。法定代理人黄金柱、郭海霞,系黄鸿父母。申请执行人黄金柱,男。申请执行人郭海霞,女。被执行人王月宏,男,个体司机。申请执行人黄鸿、黄金柱、郭海霞与被执行人王月宏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王月宏赔偿黄鸿、黄金柱、郭海霞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合计96594.23元的70%,即为67615.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共计1835.6元的70%即为1284.92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月宏只赔付65900.88元,剩余3000元未赔付,据此,申请执行人黄鸿、黄金柱、郭海霞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月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月宏按期将执行款3000元执行到位,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郭海霞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月宏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执行人王月宏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