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郭宝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宝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94号罪犯郭宝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宝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1月2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高刑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予以复核。2002年12月1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津高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宝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5)一中刑执字第20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宝金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200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40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宝金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2010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宝金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宝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宝金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4月2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宝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宝金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