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安徽省枞阳县。2012年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皖H284**号“五菱”牌普通客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17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G318线333KM+100M路段处,在雨天气候条件下,被告人陈某甲驾车超速行驶且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冲入逆行车道,与相向行驶的皖H201**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后冲出路外,造成其车上乘坐人程某(被告人陈某甲之妻)当场死亡、乘坐人陈某乙、陶某、徐某、陶某甲、陶某乙、陈某丁、陈某丙、程某甲不同程度受伤,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陈某甲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施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陶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2]车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公)南鉴(法)字[201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