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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7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市东木头市78号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办理了信用卡1张(持卡人贺某某,卡号42187000********),激活使用,共计消费累计22183.42元,经信用卡中心多次催缴至今未还,至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账户欠款为37178.21元(本金22183.21元、利息4036.27元、滞纳金10958.52元),逾期1138天。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胡某、李某某证言、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外访记录表、催收记录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消费清单、被告人贺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