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0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毛甲与毛乙、八方建××团××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甲,毛乙,八方建××团××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082-2号原告:毛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戴某某。被告:毛乙。被告:八方建××团××司,××号。委托代理人:毛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甲与被告毛乙、八方建××团××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诸暨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的何支农涉嫌诈骗犯罪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迪光审 判 员 杨燕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