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九丰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哥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九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哥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九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周丰。委托代理人:王科威。委托代理人:杨耀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哥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惠芝。委托代理人:朱晓将。委托代理人:郭露。上诉人杭州九丰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哥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