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玉玲、牛金平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丁玉玲,牛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负责人田波。委托代理人张毅君。被执行人丁玉玲,女。被执行人牛金平,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玉玲、牛金平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西雁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牛金平名下的房产一套,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中,且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于2012年3月28日出具申请书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