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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熙和与袁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熙和,袁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周熙和。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告:袁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熙和诉被告袁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熙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熙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