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熙和与袁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熙和,袁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周熙和。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告:袁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熙和诉被告袁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熙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熙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