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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旭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张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董某1,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丹凤县。被告人张旭,男,1991年4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商洛市商州区,无业。2011年8月1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杨,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犯强奸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董某1以要求被告人张旭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董某1、被告人张旭及其辩护人李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要求被告人张旭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224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并当庭提交了部分相关票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19时许,被害人董某1(女,20岁)和朋友吴某等人在本市小寨好又多季季红火锅店吃饭时醉酒,适逢被告人张旭打电话给董某1,吴某委托被告人张旭送被害人董某1回租住处。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旭将已经喝醉酒的被害人董某1带到本市雁塔区鱼化寨河东村11号桃花园招待所,用捡来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了303室,趁被害人董某1酒醉之机脱掉其内裤,与董某1发生了性关系。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所受经济损失7716.5元,其中误工费5716.5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旭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住宿登记、户籍证明、民事赔偿方面的部分票证等书证;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人屈某、吴某、马某1、马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旭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张旭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张旭在三至五年内量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旭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行为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张旭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无法反抗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旭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张旭可从轻处罚;其他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旭对因其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董某1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董某1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因无相关票证,本院对其医疗费不予支持,对营养费酌情予以考虑。为了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执行至2015年2月10日止)。二、被告人张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董某1阳经济损失77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