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中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临港南区3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被告东营市中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登州路69号综合服务楼一楼东厅。法定代表人苏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中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