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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与被告潘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潘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张雪。被告潘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与被告潘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雪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杨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