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古塘名人食品商场新城店与张国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古塘名人食品商场新城店,张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慈溪市古塘名人食品商场新城店。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23号楼7-8号。负责人:张爱青,经理。被告:张国新,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张国新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60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国新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