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阳礼福与苌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阳礼福;苌东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779号原告:阳礼福。被告:苌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礼福诉被告苌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礼福撤回对被告苌东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