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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刑经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于天君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吉刑经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天君,男,满族,1955年4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辽源分局局长,捕前住吉林省辽源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毕超,吉林毕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武宏生,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天君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辽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天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于天君不服,以“赃款是用于公用或用于偿还其垫付的单位各种开支,其行为不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玄松吉代理审判员丛德才代理审判员张学远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孙陶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