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湖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陈建洪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洪。2011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洪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湖安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建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陈建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陈建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建洪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建洪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合法、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洪撤回上诉。安吉县人民法院(2012)湖安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克娥代理审判员 蒋 敏代理审判员 王宗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