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建抢劫罪,刘建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78号罪犯刘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0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5)一中刑执字第20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建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200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40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建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2010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6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建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2月9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